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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