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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