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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