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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