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