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