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