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