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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