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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