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