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