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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