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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