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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