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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