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