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