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