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