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