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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