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