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