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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