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