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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