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