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