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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