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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