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