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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