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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