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十九条 涉及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措施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税率中较高者:
(一)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
(二)普通税率。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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