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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