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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