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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