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军用管线沿线群众实行军民联防护线,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形式,保护军用管线的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