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边防设施或者擅自移动边防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