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的,由城市规划、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障碍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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