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