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交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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