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由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离开,可以没收渔具、渔获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