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