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或者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兴建活动;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