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遇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驱逐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人员离开军事禁区;
(二)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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