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四十条 边境地区开辟口岸、互市贸易区、旅游景点或者修建道路、管线、桥梁等项目涉及边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需要迁建、改建边防设施的,应当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迁建、改建的边防设施的位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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