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 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不影响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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