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作战工程,包括坑道、永备工事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战备用房等附属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